市委办公室印发《商洛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商洛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1-23作者:admin
日前,经市委同意,市委办公室印发《商洛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商洛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商洛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区)委、商丹园区党工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建立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是市委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视察时提出的“五个扎实”要求和省委三项机制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引领经济新常态,奋力实现追赶超越的制度安排。三项机制相互衔接配套,形成了系统科学的制度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遵循。
干部鼓励激励机制,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在动力不足的问题,传导压力、增添动力,让干部安心、安身、安业。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突出保护敢想、敢干、敢闯的“三敢群体”,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促使各级干部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勇于担当、大胆作为。干部能上能下机制,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外在压力不够的问题,让不善为、不敢为、不会为的干部受惩戒、让位子。三项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符合市情实际,顺应广大干部群众意愿,对于凝聚干事创业“精气神”、跑出商洛发展“加速度”、打赢全面小康“决胜战”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知》强调,各县(区)、各部门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要认真贯彻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全面执行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搞好协调,确保三项机制顺利推进。要突出重点,严格把关,加强对干部能力素质、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等情况的考察甄别,将三项机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指挥棒”。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使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更加科学严密,充分发挥制度效力,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我市与全省、全国一道同步够格迈入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干部保证。
《通知》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市委。
商洛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全面加快美丽幸福新商洛建设,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干部、市级重点国有企业干部。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全市重点工作考核结果等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五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提拔重用、关心关爱四个方面。
第六条 评优评先方面:(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商洛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依据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对年度考评排序进入全省前30名的县和前15名的区,对进入全省“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和前5名的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商洛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先进单位”。
(三)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全市前3名的县(区)和前20名的市直部门(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商洛市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四)依据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综合考评结果,对前3名的县区(含商丹园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考核先进单位”。
(五)依据全市县(区)绿色发展考核结果,对前3名的县(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商洛市绿色发展考核先进单位”。
第七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对首次获得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十强县”“五强区”的县(区),各奖励500万元;
对首次进入全省前30名的县和前15名的区,各奖励200万元;
其后对继续保持在全省前30名的县和前15名的区,以100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1位分别增加或减少10万元;
对进入全省“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和前5名的区,各奖励100万元。
(三)对获得“陕西省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商洛市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各奖励50万元,市直部门(单位)按人均2000元给予奖励。
(四)对获得“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考核先进单位”的县区(含商丹园区),对前3名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五)对获得“商洛市绿色发展考核先进单位”的县(区),对前3名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奖金分配方案由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八条 提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市直部门;对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创造出重要经验,产生重大影响力,成为全省、全国示范典型的县(区)和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扶贫绩效考核、党建实绩考核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20名勤廉兼优的镇(办)党政正职、县(区)直部门部局长,优先提拔使用。
(四)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九条 关心关爱方面:
(一)建立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实行市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定期与干部谈心谈话,畅通组织与干部的沟通交流渠道。
(二)建立健全干部培养锻炼制度,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干部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脱产培训,或到中、省机关、经济发达和工作先进地区对口交流挂职锻炼。
(三)建立优秀干部休假疗养制度,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或“全省优秀县(区)党政正职”,以及在创新发展、脱贫攻坚、重大项目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党政干部,每年安排一次10—15日的休假疗养,费用由市、县(区)财政负担。
第十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绿色发展考核由市考核办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由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扶贫绩效考核由市扶贫局具体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综合考评由市发改委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洛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激发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
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五条 容错纠错应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纠纷、征地拆迁、打击违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虽被媒体曝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无主观故意、属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受到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对符合容错情形的申请,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事求是地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在1个月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对一时难以定论的,核实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申请,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书面向申请人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报备。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或政府备案。
第八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以上结果运用方式可以根据容错免责或减责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使用。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工作中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约谈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区别情况,妥善处理。运用好“四种形态”,鼓励干部轻装上阵,敢闯敢干。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或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容错干部关爱机制,对容错减责、免责的干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党组织加强对容错党员干部的跟踪管理,所在党组织通过谈心谈话、定期回访等方式,关心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干部放下思想包袱,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加强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三)宣传部门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二条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洛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导向,全面加快美丽幸福新商洛建设,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市级重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科级及以下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在工作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及时对不适宜担任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推动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和良好的从政环境。
第四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六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政治素质、履职尽责、作风品行的不良表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条 政治素质、履职尽责、作风品行有不良表现,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符合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所列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进行调整或问责情形之一的;
(二)不按组织程序、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或表达个人意见,私自或授意他人在各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参与或指使他人干扰、阻挠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缺乏担当精神,在关键时刻、突发事件和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畏缩不前、临阵脱逃,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市委、市政府重要任务、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不力,贻误发展机遇,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落实民生政策缩水走样,发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事件,或者与民争利,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达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3名的县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区的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在全省后3名的县和排位最后的区的主要负责人,或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在全市最后的县(区)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干部;
(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在全省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在全省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干部;
(三)违反贫困县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县(区)、市直部门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四)在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管理上,违反财经纪律,违反招投标程序,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责任人及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五)驻村帮扶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重点区域、主要流域或行业领域环境资源问题突出,生态环境明显恶化,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本地区发生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和严重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有效组织处理,或处置失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一年内发生3起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群体性事件和较大公共安全事件且造成人员伤亡的镇(办)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县(区)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干部,以及责任主体在市直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单位的县(区)、镇(办)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本县(区)、本部门(单位)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群众反映强烈,受到省委组织部或市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组织部或市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级以上党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对违纪违法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或“四风”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和县(区)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将严肃追责。
第十六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也可由组织部门根据工作中发现的上述情形,直接启动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程序。
(二)审核。市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或启动的调整事项,结合考核考察、综合研判、巡视审计、信访举报等情况,认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报批。市委组织部根据审核结果,提出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具体意见,报市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作出调整或问责追责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七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级作出安排。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应予以免职。
第十八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安排,加强教育管理。需要调整干部级别和工资待遇的,从作出调整决定的次月起执行。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九条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