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证
镇安县正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质检部化验员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资质的质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化验员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品的出厂检验能力;
二、公司应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设施,符合产品出厂检验的要求,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三、公司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每年与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四、公司应建立和保存出厂产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员、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五、*号检验项目,公司应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实施检验,一年两次。比对检验、型式检验,每年一次,与有资质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六、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
七、检验项目完成后,由质检部判定最终产品是否合格,如产品判为合格,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办理入库手续。如判定为不合格,按《不合格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每一次检验,检验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并能准确地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
九、出厂检验项目与产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十、出厂检验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